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促进医防融合,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和《山东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我院传染病防控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1.成立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医务部、门诊部、护理部、感染管理科、检验科及临床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人员变动时定期予以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共卫生科,全面负责医院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2.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相关科室落实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责任,保障开展工作所需人、财、物;至少每年召开1次例会,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要求。
3.医院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并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完善。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
1.医院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标准和单项奖惩管理办法,明确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在科室所占分值及个人奖惩标准。
2.设立医防融合工作考核加分奖励制度,将参与医防融合培训、开展医防融合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在评先选优、职称晋升给与适当倾斜。
(三)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
公共卫生科负责医院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按照工作要求配备4名专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公共卫生专业医师。临床涉及传染病防控重点科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配备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兼职科室疾控联络员,承担科室公共卫生相应工作。
(四)传染病防控信息共享
开展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实现监测数据标准化采集与交换传输;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传染病监测、诊断和病原体检测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与渠道;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共同开展疑似传染检验检测的“采送检”相关具体实施方案和流程,对超出医院检测能力范围的,能及时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按照国家要求推进传染病相关信息系统专网应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五)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
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的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治队,制定完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做好资源储备,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或培训,参与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
二、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
(六)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
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首先接诊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严格落实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七)传染病报卡资料管理
首诊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按照规定通过公共卫生上报系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填写规范,数据准确完整;网络报告信息安全符合相关规定,无信息泄露。公共卫生科负责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报告、管理工作,报告卡及报卡记录应保存3年,电子传染病报告卡每月下载保存。
(八)传染病报告要求
医院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内容、程序和时限报告传染病。首诊医师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医务人员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与件传染病疫情。
(九)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
公共卫生科疫情直报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内部审核、订正、查重,对本单位重复报告信息删除;每月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质量和漏报至少进行1次自查、质量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报相关科室。
(十)传染病预警反馈机制
公共卫生科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警信息,正确记录,及时将信息通报到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并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相应传染病的检测、诊断、报告、救治以及相关防治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三、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
(十一)传染病疫情流调和处置
发生需开展流调和处置的传染病疫情时,医院应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流调处置、样本采集与转运、检验检测等工作;患者病历、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材料完整,提供及时。
(十二)医院内传染病疫情控制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医院内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应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控制场所布局合理,各项消毒隔离设施符合要求,物品储备充足;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务人员防护符合要求;院内涉疫场所按规定进行终末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置规范。
(十三)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
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依法及时报告,2小时内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核心信息排查与共享;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的会商、研判和实验室检测联动协同机制,明确负责会商、研判和检测的工作人员和方式,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完成实验室检测和相关样本“采送检”。
四、传染病救治防控
(十四)传染病预检分诊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经预检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将患者分诊至分诊点就诊,同时做好预检分诊登记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医院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十五)发热门诊管理
按照要求规范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医务人员上岗前均应经过传染病诊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开展门诊登记、消毒隔离等工作,防止误诊、漏诊;特异性检测从标本采集、送检、检测鉴定、报告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与规范管理;严格落实门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以及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治疗管理,遵循标准预防原则,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
(十六)传染病患者救治
按照传染病相关诊疗方案或指南要求,组建救治团队,在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高传染病综合救治能力;配备足够的传染病救治药物、设备和仪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独立病区或医疗组;流行季节做好院内救治资源统筹调度;建有多学科联合救治机制和上级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制度。
(十七)传染病患者转诊
建立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转诊制度,威海市胸科医院建有绿色转诊通道;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接诊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交接;转运过程中采取符合标准的隔离防护措施。
(十八)传染病死因登记管理
制定医院内死因监测工作制度。凡在医院内死亡的患者必须由接诊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盖章,公共卫生科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对相关科室进行报告情况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监测报告质量检查,对检查和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预防接种
(十九)疫苗预防接种
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疫苗储存要求,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按照预防接种相关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等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配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建立并执行疫苗定期检查制度,依法如实记录疫苗出入库、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二十)预防接种资料管理
制定落实疫苗接收、存储、使用相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不得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的疫苗;规范处置过期及报废疫苗,按程序规范处置,并做好记录。
(二十一)预防接种医学建议
医院狂犬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处置受种者前,必须签署《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 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二十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1.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后应在48小时内将AEFI个案报告卡报环翠区疾控中心,由其进行网络报告;
2.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环翠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上报AEFI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由其进行网络报告;对于死亡或群体性AEFI,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AEFI病例的调查,向调查人员提供病例调查诊断所需的预防接种或临床资料;
六、能力提升
(二十三)传染病防治培训
制定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制度和计划,组织本院职工按照要求参加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的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对传染病防控相关先进技术和进展及时进行培训推广;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不同类型的传染病应急演练;接到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时,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按照需要组织新发、突发传染病救治技能培训。
(二十四)机构间人员交流协作
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员交流及交叉培训工作;针对原因不明传染病,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会商、流调、和现场处置等医防协同工作。
七、其他
(二十五)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
按要求开展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交付的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派出医务人员参与传染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