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第376号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报告范围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公共卫生科(7571),中午班、夜班、节假日报行政总值班室(3112)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6、发生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二)公共卫生科或行政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1、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20693)报告;
2、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0631-5187789,工作日上班期间;0631-5322030,工作日下班期间及节假日),区市场监管局(0631-5307066,3人以上事件,0631-5307039,3人以下事件,0631-5307039);
3、职业中毒事件向市安监局(5225629)或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报告。同时通知院领导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等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
(一)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成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应急队(医院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三)领导小组职责:指挥和协调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全面工作、诊疗护理、消毒隔离、药品器械供应、疫情报告与流行病学调查、患者的转诊等工作。
(四)对就诊患者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做好隔离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当接到临床报告发生上述条款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支队电话汇报,随后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向有关科室通报情况,督促相关科室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七)配合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医护人员及时采集病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送到检验科进行检验,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住院患者要定期了解病情、掌握病人治疗动态,及时向疾控中心和分管院长汇报。要指导医护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或消毒隔离工作,避免发生医院感染。一旦确诊某种传染病时,按转院程序将病人转移到传染病医院治疗。